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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006-07-28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作用,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为手段,坚持合作经济的方向和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地处农村、贴近农民、具有覆盖城乡的网络资源和人才、经营优势,努力构建“三个体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做强两个载体(基层供销社和参与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打造两个工程(助农增收工程和农民消费放心工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供销合作社,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主要目标。力争利用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社有企业产权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经纪人,总数分别达到5000个和10万个;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完成30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改造升级,构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医药、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六大连锁经营体系,发展各类商品配送中心200个,发展农民消费放心农家店8000个,“吉农”连锁体系中化肥市场占有率保持在70%以上;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有一定规带的农业产业化项目100个,带动农户200万户。
二、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对农民的服务功能。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吉林省农村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通过发展各类生产、流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对农民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加强对社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素质。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增收。
(四)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供销合作社是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主力军。要大力实施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以省农资股份公司为龙头,以“吉农”为品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完善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平抑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的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按照建立统一店面、统一价格、统一品牌、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要求,探索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以供销合作社现有大中型医药公司为依托,发展直营连锁店和加盟店,探索在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内设立医药专柜,加快发展医药连锁经营。同时实行双向流通,积极探索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新模式,强化批发市场和农产品超市建设,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改造升级,促进农产品经营网络逐步向城市社区延伸。
(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实现形式。要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充分利用财政、金融、农业、科技、扶贫、生态等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积极培育较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形成带动功能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扩大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业务,搞活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实行合同制、代理制等形式,或采取加工销售后二次返利的做法,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六)积极推进为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吉林供销合作网的辐射作用,增加信息量,扩大覆盖面。积极推动“黑土地信息连锁互动网”工程,及时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供求、政策及科技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动网络终端进村入户,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三、创新组织体制,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七)大力加强组织创新。加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建设,理顺县以上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挥引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对入社社员和农村经纪人进行教育与培训;协调支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监督成员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政策;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权。
(八)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联系和服务农民的基本环节。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实行新建和改造并举,改造一批,退出一批,新建一批,逐步形成综合性社区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基层网络布局,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基层社的数量、组织形式、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都有较大突破。
——调整基层社建设布局。坚持按照经济区域整合基层社的原则,适当调整基层社建设布局,实现基层社经营资源和经营网点的整合。
——突出发展“两社”。一是发展专业合作社。利用供销合作社人员、网络、设施等优势,领办或与农村种养大户、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还可以依托龙头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模式,改造现有基层社。二是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按照“形象新、环境美、功能全、服务优”的标准,通过兴办和整合农资供应点、便民超市、理发店、小吃店、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幼儿园、菜场等,形成相对集中的综合服务社,改善农民的消费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加强基层社领导班子建设。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在德才兼备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种养、经营、运销大户中挑选能人充实基层社领导班子。
(九)实行开放办社。供销合作社要面向全社会,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等全面开放,吸收各类经济成分和组织兴办合作社;要向农民进一步开放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和加工流通设施,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与服务;要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员的有利条件,代表吉林省各类合作社加强同国际合作社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借鉴经验,提高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十)搞好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实力的保证。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招商引资、资产出售、破产关闭、捆绑加盟等多种形式,完善社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产权结构,重组整合社有企业。在不断增强对社有企业控制力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把社有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继续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筑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和服务“三农”的保障体系
(十一)在组织体制创新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和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理顺管理体制。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不能随意撤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县(市)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资产。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私分、侵占,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企业改制中,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
(十二)在服务体系创新方面的政策措施。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可能,设立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税务、供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农产品经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农业银行要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信贷支持。商务、外事等部门要支持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扩大国际、国内同行业间的经贸交流。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财政、发改委、农委、经委、农发行、农行、商务等部门要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组建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项目,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扶贫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与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和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并纳入各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项目发展总体规划,享受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序列后,享受我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扩大企业规模,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新增财力安排的农业、农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引导和帮助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市(州)、县(市)也要按此精神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本级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社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全省供销合作社流通企业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19号)中的相关政策。省地税局将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就供销合作社企业适用国有企业改革税收方面的政策问题进行调研。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国有原划拨土地的,改制后如果土地的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章、规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要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计划。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的供销合作社职工,有条件的市县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供销合作社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费用,逐步将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只要确保债务不“悬空”,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金融部门要落实好减免表外利息和按规定核销呆帐政策。对抵押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由供销合作社企业采取打折的办法优先赎回。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以该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对以该企业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以依法请求中止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关闭,彻底解决债务和人员负担问题。
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托供销合作社主渠道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经营业务的调拨、储备、供应等工作,继续实施我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同时加大对农资物流建设的资金支持。各有关金融涉农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资经销业务给予政策扶持。省农发行要加大对化肥储备业务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各级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强化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供销合作社是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业务主营部门,要大力发展再生资源的连锁经营。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政策措施,解决其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
(十五)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把参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体制创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文电处 2006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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