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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0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0-04-23 作者:


吉合财联字〔201036



关于申报2010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省社直属企业:


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粮[2007]265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2010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四类项目:


(一)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网点设施建设或改造。


(二)再生资源收购网点、交易市场及加工设施建设或改造。


(三)农副产品购销网点、仓储设施、批发市场建设或改造。


(四)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网点设施建设或改造。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项目单位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扶持范围;


(四)必须是已开工建设或已实施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具有辐射、带动或示范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项目单位向当地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建设或改造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各一份。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与省财政厅商定。


(二)申报数量。各市(州)、县(市)只限报1个项目,不得多报。


(三)项目审核。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


(四)资金拨付。经审核确定的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再由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社直属企业项目由财政厅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原件,审后即退);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另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验资报告原件,审后即退);


(五)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推荐人(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项目符合申报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二)项目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认真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并符合网络建设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如日后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并收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二年内取消该市(州)、县(市)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各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应在2010515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过期视为无效申报。申报材料不全又不能在有效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0431-88550612;省供销合作社财会审计处0431-88975586





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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