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感谢您的留言,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合财字〔2016〕156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