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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方法  

2005-03-04 作者:

  为了积极稳妥地清理并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加强新时期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研究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办法》,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财务挂帐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一、老粮食财务挂帐及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财力较好的地方可积极消化;还没有能力消化的可再给5年的过渡期(2004年至2008年),过渡期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仍按原负担比例执行,资金由各级财政单独安排,不能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帐的处理。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批准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利息,以及2000年8月以后经批准处理的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利息,由各级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认定后,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弥补,难以弥补的实行挂帐,挂帐贴息资金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三、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帐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在2002年4月1日之前已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各级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后,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挂帐贴息,挂帐本金限期积极消化。
  四、其他亏损挂帐清理及处理。1998年6月1日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剔除上述陈化粮价差亏损、保护价粮价差亏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认定后,统筹资金限期积极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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