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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8-11-13 作者:

发改投资[2008]2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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