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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

2009-02-02 作者:

  国办发[200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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