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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10-17 作者: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扩大国内需求工作中,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助力农业、组织体系完整、经营网络健全、服务手段灵活等优势,对活跃农村市场,完善流通体系,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精神,紧密结合全市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提速升位”为目标,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为重点,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积极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和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资供应保障。供销合作要社利用现有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开展系列化服务,按照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系统化运营、网络化布局、品牌化发展的思路,与国内大、中型农资经营企业合作组建市、县(市)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大力发展乡镇农资放心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开展放心农资进万家活动,办好庄稼医院,开展科学用肥、病虫害防治、24小时送货等服务。供销社要发挥在农资供应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和平抑农资物价中的公益平台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为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提供网络平台支撑。升级改造供销合作社传统的日用百货经营网络,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规范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农家店、便利店等农村流通设施和零售终端,推行现代流通手段,形成市有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商品购销及劳务服务等连锁经营业务。烟花爆竹经营,要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完善零售终端网点建设,探索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90%以上行政村。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大户发展绿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我市农副产品品质,培育特色农副产品产业和品牌,成为全市平价、安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县域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争取各方面的资金保障,搭建、完善各类农副产品购销平台,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功能。健全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创新农副产品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积极开展农超对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农户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产销衔接。建立健全全市农副产品网上交易平台。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导下,发展和规范城市社区、村镇回收网点,建设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与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成立丹东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履行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等协会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新型网络格局。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合作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方式,推动再生资源企业从松散粗放型经营向规范集约型经营转变,努力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不断创新和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一)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切实发挥市、县(市)农合联的作用,按照市、县(市)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建立农合联分会,村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的组织模式,完善市、县(市)、乡、村四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支持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开展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积极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条件,积极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种养加专业生产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人员、旅游中介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需求,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抓好典型示范社建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要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在农资、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优势领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不断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巩固加强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市)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及基层商业网点为基础,在村、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要结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新民居建设,合理配置资源,在提供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不同区域农民需求特点,引入科技信息咨询、农机家电维修、文化教育等综合服务,并逐步与村民行政中心建设接轨,使广大农民身处农村也能享受到城市社区化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全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络和农民实用技能鉴定培训体系优势,从满足农民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农合联、基层协会面向农民开展科技、经济、法律知识培训。优化培训选题,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加强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农民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培训成果的应用,使科技知识迅速转化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帮助农民走科技兴农、科学致富的道路。

  (三)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利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等各种信息媒介,为广大农民提供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等各种信息服务;组织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商贸会、农超对接活动,帮助广大农民开拓市场、寻找商机、衔接产需、引进项目;组织开展名优产品、知名品牌的评选推介活动,培育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知名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五、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政府部署在全市农村商品流通领域的战略资源,是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调控农产品供求关系的重要部门,也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基础和前沿。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大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造力度。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支持市、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资本向基层供销合作社参股和入股,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对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项目,同级财政应给予专项配套资金支持。

  (二)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积极创新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振兴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薄弱与空白县的网络恢复与重建。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领导力量薄弱的要调整充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社有企业建设。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坚强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批零市场、超市等为农服务项目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辐射带动力的合资合作项目。要不断加大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提升服务“三农”实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政府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完善零售终端网点建设,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发展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于供销合作社入股的,符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各有关专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方式办理贷款。对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制定建设标准,统一纳入所在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范畴,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强迫转让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同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商业网点设施,开展社区服务,改造、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针对现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人员老化严重和人力资源短缺的现状,从2012年起,要通过招考、选调等方式及时补齐缺编人员。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对下级社领导班子的调整,要征求上级社的意见,以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按照参公管理,企业化运行的原则,上级社要加强对下级社各项经济运行指标的考核管理,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重奖对供销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努力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干部职工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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