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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13 09:21:00 作者:

  吉政办发〔2018〕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期完成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内在要求,是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构建新的农业开放合作格局,提高农业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随着我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农业对外合作日趋深化,“走出去”已经成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速构建我省农业对外合作新格局、建设新机制、形成新局面,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提档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及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的历史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眼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农业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优化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农业优势产能和技术合作,加快形成开放有序、交流顺畅、融合共享的农业对外合作新格局,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拓展新领域、开辟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合作发展,互利共赢。农业对外合作要秉承合作精神,兼顾各方利益,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相互包容,分享农业领域发展智慧、经验和成果,达成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推动,提升市场运作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农业对外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农业对外合作环境,调动企业参与农业合作的积极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统筹谋划,突出重点。依托我省农业资源禀赋和合作基础,围绕重点区域、主导产业和重要农产品,进行科学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层次。

  ——分类指导,防范风险。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项目,鼓励多样化发展,差异化指导,提升合作水平;审时度势,做好预案,防止盲目跟风和无序竞争,增强风险意识,稳步推进农业对外合作。

  (三)任务目标。到2022年,全省农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和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培育1-2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创新多双边农业优势产能和科技合作模式,加快境外农业对外合作全产业链布局;建成1-2个境内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试验区,支持、培育一批优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我省农业的国际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二、完善农业对外合作格局

  (四)优化区域布局。依托我省农业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全球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供求格局和投资环境,制定并实施吉林省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实现资源与要素的科学配置。在现有农业对外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全面拓展与南亚、非洲、拉美等区域的农业合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投资合作。围绕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东道国产业优势,鼓励省内企业以设备、技术输出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到境外建立规模化国际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强化仓储、物流、港口、码头等贸易设施建设。促进农机装备、农兽药、化肥等领域产能合作。优化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环境,引导外资重点投向畜禽养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机装备制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提高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六)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实施出口特色优势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以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区域,支持、培育优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种植业有害生物非疫区和养殖业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巩固和进一步扩大俄、日、韩、蒙等国家和东南亚国家(地区)的农业对外合作成果,努力拓展欧洲、北美、澳洲、非洲以及拉美等国家(地区)市场及自贸区的贸易合作。实施“互联网+农业”战略,支持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农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贸易,支持农产品跨国展示和交易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春海关等部门负责)

  (七)启动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按照国家建设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部署,依托我省对外合作较好的国家(地区)和省内农业对外贸易优势农产品和优势区,启动建设我省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探索我省农业企业抱团出海的合作模式,探索优化分工、延长产业链的方式,探索开放型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新载体和新样板,探索我省特色农产品优势产能的国际合作新方法,探索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模式的新途径,探索全方位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政策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八)强化科技和人才交流。加强与日本、韩国、以色列、荷兰、丹麦、俄罗斯等国家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打造一批长期稳定的合作平台,围绕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等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推动现代农业技术的输入与输出。加强对外农业技术专家和高级顾问选派工作,积极承建援外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在受援国开展试验研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推动省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建立农业对外合作专业人才库,加大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和海外高层次农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全面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能力提供人才支撑。(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三、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九)培育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加大对省内重点跨国农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强“走出去”企业间的合作与协作,积极探索农业对外合作新途径。在发挥大型民营企业带动作用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形成农业对外合作的整体优势。鼓励农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海外投资、跨国并购和资本运作,提高农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创新合作方式。鼓励企业以合资、参股等方式与国外公司开展农业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企业积极采取绿地投资、合资经营、股权置换、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择优扶持现有条件成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境内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引导农业对外合作平台化运作、企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农业产业联盟,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紧密协作、抱团出海,发挥综合竞争优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引导企业适应和运用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增强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提高本地化经营水平。健全现代企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完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建立效益风险评估机制,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提升企业风险识别和风险规避能力。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以技术、质量、服务、标准、品牌和现代管理为核心的农业对外合作和国际竞争新优势。(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二)提升产业运营水平。鼓励企业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境外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贸易等环节的全产业链布局。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内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推动我省农业生产方式与国际接轨,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生产主体和经营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支持企业与东道国开展良种、植保、动植物检疫、加工、农机装备及仓储技术等合作,鼓励企业参与当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政府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相关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和相关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和农业“走出去”等开放型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境外投资便利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和推进市场层面的投资贸易服务促进机构发展,创造开放的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促进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农业对外投资、经济合作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支持和多样化融资服务,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保费费率优惠和保费补助等形式,帮助企业规避贸易和投资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融资抵押方式,帮助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鼓励多元市场主体设立海外农业投资私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健全银保合作机制,将农业对外合作保险支持与信贷支持有机结合,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吉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提高通关及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手续和环节,优化监管方式方法,缩短出口农产品口岸滞留时间。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分类管理措施和多元化监管模式,为农业对外合作所需农资、农机、基建材料等投入品出境以及国内紧缺农产品返销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促进建立与俄罗斯口岸、朝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合作机制,助推我省农业“走出去”战略实施。要认真落实国家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要在严密防范出口骗税的基础上,积极营造农业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环境,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统筹谋划。打造农业对外合作智库体系,加强对农业对外投资贸易重点国家、区域、合作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提高战略谋划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农业企业和有关机构对农业对外合作环境进行系统性调查研究和分析,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第三方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政府服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省农业对外合作信息搜集整理和数据统计工作,构建农业对外合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项目信息、融资支持、培训服务、咨询沟通、风险防范等综合性服务。(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咨询机构等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义利观,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督促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公共外交力度,通过参与农业领域国际论坛、研讨会等相关活动,积极宣传农业对外合作在提升双多边合作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为农业对外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省农业对外合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和指导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紧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放,提供组织保障。(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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