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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02-17 14:57:00 作者:

                                                                     吉合财字〔202313
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2023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已履行完因素分配、财政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省财政厅已下达指标文件,现就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一)支持方式:补助或先建后补

(二)支持重点:2023年省供销合作社管理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惠农服务中心(驿站)建设、总社确定的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强县试点县(市)供销合作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和新型农民社员培训三个方向。

二、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到市、县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文件后,市、县供销合作社应按照如下程序组织资金分配。

(一)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564号)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制定发布2023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本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培训主体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征集项目文本,并对项目文本进行初审把关;

(二)根据申报通知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内容。供销合作社作为委托主体,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所等)或由具有评审资质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通知和评审方案的要求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附评审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评审费用由委托方(供销合作社)自行解决,但不得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评审结果由供销合作社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确认,提出专项资金拟分配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四)将拟分配意见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方式可选择网络、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其中一种公众媒体;

(五)公示结束后,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六)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省供销合作社相关业务处室(合作指导处、现代流通处或科教社团处)和财会审计处备案。

三、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

1.根据省供销合作社印发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2.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3.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后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省供销合作社关于报送绩效评价相关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向省供销合作社上报绩效评价材料。

5.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信息公开工作。

6.项目实施完毕,组织项目检查验收。

7.保存好项目文本、绩效评价、检查验收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供销合作社除以上职责外,还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做好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供销合作社项目谋划、审核、推荐工作,建立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

2.对本地区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成果进行调研督导、跟踪检查,按要求及时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有关材料。

3.接受省供销合作社委托,对本级项目单位及下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供销合作社。

4.督促落实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面问题的整改。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程序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条件证明、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直接负责;

4.按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报当地供销合作社备案;

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6.保存好项目文本、绩效评价、内控制度、验收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四、几点要求

(一)项目单位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二)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立一年以上。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或持股34%以上的(实缴、认缴皆可),且参股一年以上的项目单位应予以优先扶持。项目单位接受供销合作社监督管理,并同意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系统,全资及控股企业还要纳入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财务信息直报系统,按时填报企业相关数据。

(三)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在组织申报项目和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将项目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项目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核心内容、补助金额、该项目(指在建和已建设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指标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材料中详实准确地反映项目要素信息,确保7项必备要素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吉财预〔2020344号)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查重,同一企业用同一建设内容在多部门或部门不同层级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要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专项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专项资金支持。

(四)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协调财政部门,在接到下达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后,抓紧下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力争在20233月末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文本中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对专项资金专户储存、单独设立辅助账。建立健全企业基础工作,包括规范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内控制度等相关内容。要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核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各地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省供销合作社相关业务处室沟通联系。项目实施后,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接项目进展情况。

(七)先建后补等涉及完成投资额的项目,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具有工程造价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专业决算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书。

(八)根据中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分配到项目单位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供销合作社股权的形式投入到项目单位,签定股权投资协议书,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事项。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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