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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3年度并考核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2003-12-16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团委,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关于评选表彰2003年度、考核认定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青文字〔2003〕5号)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3年年底至2004年年初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评选2003年度并考核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2003年度供销合作社系统青年文明号应为全面开展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集体,一般应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新增不超过1个集体推荐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团委要将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考核情况报告和每个需继续确认的集体填写的《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件1,可不附文字材料),于2004年1月20日前1式2份报总社合作指导部,由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
三、推荐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由基层青年集体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逐级申报。申报集体应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自行公示。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团委将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均1式2份)于2004年1月20日前报总社合作指导部。申报材料由总社统一报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进行评审,集中公示后发文命名。
评选、考核供销合作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总社合作指导部(电话:010-64610077转9705,联系人:王立民、甄小兵)和共青团中央青工部(电话:010-85212083,联系人:王华杰)联系。
附件:1.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
2.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 稿件来源:总社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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