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
农业标准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自觉运用农业标准规范农产品生产与流通,已成为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实施农业标准化,对于规范和促进其农业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合作社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质量与效益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做好第五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工作,拟从系统内征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从中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一) 请各地认真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要求,在充分明确示范区建设的宗旨、基本条件、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内容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自愿申报。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申报。申报材料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并商请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报送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同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直接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三) 各级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建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均可申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四)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 项目计划安排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申报国家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国家资助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自筹经费项目申报数量不限。
三、 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将项目报告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一式4份于2004年6月底前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1份。
联系人:杨荣
电话:010-64610077-9617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编:100801
电子邮件:yangrong@chinacoop.gov.cn
附件: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2.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3.全国高产优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稿件来源: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