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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点监测项目的通知 

2005-12-15 作者:

            供销厅科字〔2005〕7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准确、科学评估示范区建设的有效性,提高示范区项目运行质量,经研究,决定在自愿与推荐基础上,选择部分示范区,实施重点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重点监测推荐条件
  (一)己列入国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示范区项目;
  (二)以棉花、果菜、茶叶、食用菌为主要示范产品;
  (三)项目组织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健全;
  (四)示范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
  二、监测的重点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
  (二)品质与安全指标;
  (三)基地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改进。
  三、重点监测项目实施规程
  重点监测项目实施周期暂定3年。主要目的:通过对示范区主要经济指标、品质安全指标等的跟踪监测和综合分析,验证和评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示范区管理,提高示范区建设的有效性和今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和推广提供依据。
  (一)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将委托直属棉花、果菜、茶叶、食用菌质检中心根据各示范区实际情况,分别与各示范区共同确定具体监测方案,并实施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重点监测项目”的监测。
  (二)各质检中心负责对示范区技术标准体系进行评估并指导其改进和完善;负责对示范区产品品质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负责对示范区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向示范区提出改进意见;提供其他必要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分年度向总社提交监测项目的综合监测报告。
  (三)被列为重点监测的示范区应保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数据,按要求及时寄送检测样品,根据监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示范区的管理和工作。
  四、经费
  质检中心技术咨询、检测服务、数据分析与报告经费由总社支付;相关数据信息的提供、样品采集与寄送费用由重点监测示范区负担。 
  五、推荐名额
  每省(区、市)限推荐1-2个示范区。总社将从推荐示范区中优选10个示范区实施重点监测。
  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认真组织,并将“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点监测项目”推荐表于12月20日前报送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联系人:杨荣
  电 话:010-66050692传 真:010-66050574
  电子邮件:yangrong@chinacoop.gov.cn
  附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点监测项目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 稿件来源: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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