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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的通知

2010-06-24 09:11:36 作者:

吉合业字〔201049

各市(州)、县(市、区)供销社:

为了更好的做好本系统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配合总社做好供销合作社“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省社将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项目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报送项目的标准

对 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2、供销社参股比例30%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3、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

4、前两年不亏损

5、列入省社“千社千品”工程和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

龙头企业

1、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两年以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

3、供销社参股比例30%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4、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

5、前两年不亏损

6、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所需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3、获得的标准、认证、品牌、商标等证书复印件。

(二)龙头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2、获得的标准、专利、认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地务必于71日前,将本地区的项目简介及所需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到省社经济发展处,联系人:张娜,电话:0431-88977975(传真),电子邮箱:qzns1010@163.com

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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