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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申报2010年水灾损失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8-12 02:48:12 作者:

 

关于供销合作社申报2010年水灾损失
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粮便函〔201018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金融办关于大力做好抗洪救灾资金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93号)关于“省级预算安排的尚未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相对集中使用,重点用于补助抗洪抢险、灾民转移安置、灾区卫生防疫、水毁基础设施及倒塌房屋重建、灾后恢复生产等”精神,现将申报2010年水灾损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统计水灾损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因今年洪水灾害造成的营业设施等损坏情况进行核实,实事求是地填报《2010年供销合作社水灾损失情况表》。
二、整理水灾图片资料。要对洪水损坏的营业设施拍照,形成图片档案。
三、上报财政补助申请。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联合上报财政补助申请文件,要求列明被洪水毁坏营业设施的地点、建筑面积、账面价值等情况。
四、上报具体要求
(一)上报资料。供销合作社与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补助文件;2010年供销合作社水灾损失情况表;被洪水毁坏的营业设施图片。
(二)上报时间。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纸制文本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粮贸处一份、省供销合作社财会审计处一份,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2010年供销合作社水灾损失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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