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吉发(1995]19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是立足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在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所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决定》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是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个《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从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以及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绎济组织的要求来看,供销合作社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力,为农服务观念淡薄,基层社经营困难等。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
发展、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办好供销合作社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供销合作社在历史上对促进农业发展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农民建立了最密切联系,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休戚与共。从这个意义上讲,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或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必须从农业、农村、农民这一关系到全局的高度来认识。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使农民有效地进入市场,使市场调节发挥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巩固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建设,完全有条件和能力把农户的分散生产与大市场衔接起来,较好地解决信息不灵造成的盲目生产、流通不畅、买难卖难等问题,保证掌握农村需要的重要物资,将国家各项政策和调控措施比较顺畅地传递到农民中间,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保证供销合作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途径。鉴于目前供销合作社存在的性质不清、体制不顺以及相当一部分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削弱、经营机制不活甚至亏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尽快加以解决。否则,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
二、深化改革的且标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重要的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主体是在社员股金基础上增值、积累起来的,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拥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一地方存在的任意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要从法律、体制、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一是要搞好农资商品供应和科技服务,广辟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货源,力求满足农业生产需要。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稳定化肥价格,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办好庄稼医院和咨询服务窗口,研制扩大混配肥的生产和利用,推广化肥、农药新品种的试验和示范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二是要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农产品的收购和推销。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自己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收购储藏基地,提高农产品的吞吐能力。在省外和一些大城市建立一批稳固的销售网点,充分利用省供销合作社获得的外贸进出口权,把我省农产品打入省外和国际市场。三是要发展农产品的合同生产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规模效益。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四是要搞好农产品深加工,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以此带动广大农民商品化、专业化生产。五是要为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商品行情,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积极搜集、反馈市场信息,引导农民学会按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单一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连接起来。
(三)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联合,互利互惠,搞好社员股金的清理和分红,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对入社农民给予必要的优惠,以经济联合为纽带同农民社员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三、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是实现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任务的组织保障,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志。
要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财产的保值增值,今年,各市、州在机构改革中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明年,省、县两级联社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削弱,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鉴于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国务院领导,由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同志分管,我省各级供销社虽已退出政府序列,但仍统一归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分管。联社经费继续由社员社税前提取管理费解决,个别有困难的,视当地财力情况予以支持。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要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和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四、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它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双重职能,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行政职能,同时,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搞活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扩大综合服务能力,实现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基层社和小型企业,重点推行柜组承包,各经营柜组要在供销合作社统一指导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定分配,自我发展。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自营”。已经实行“社有自营”的门店,要区别
情况,有步骤地逐步调整过来。
五、下大力量搞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基层社办得好不好,对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关系重大,也是农民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花大力量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好。首先,要建设一个好班子。要根据社章要求,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基层社理事会、监事会,把那些事业心强、业务精、对广大农民有深厚感情、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人才选到领导岗位上来。其次,要建立一支好队伍。要根据自愿的原则,搞好社员股金的清理,通过清理老股、扩大新股的办法,在农民中不断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员队伍。整顿基层社队伍,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吸收优秀农民入社经营。第三,要有一个好的经营思路。要进—步调整经营结构,从目前单一经营工业品转到以农资供应、农产品经营为主的轨道上来,发展饲养业和其它产业,带动农村千家万户开展多种经营。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列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根据这个精神,各级政府要帮助供销合作社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对一些地方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将基层社下放乡镇政府或把供销合作社的盈利企业(如农资公司)升格划归县(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做法,应当尽快纠正过来。
(二)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过去的债务和承担国家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由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会同供销合作社抓紧组织调查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
(三)关于农资商品供应和农产品经营问题。化肥、农药、农膜是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重要商品。在经营中,农行应按商业银行营理的贷款规定和发放贷款,贷款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利率;对承担国家任务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及接规定储备的利息,同级财政部门应给予相应补贴;工商部门应在保证“一主两辅”经营渠道中给予扶持;省内化肥生产部门的产品应首先满足省内需要,无论计划内、计划外的化肥,都应参与省内平衡;省内进口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安排,省农资公司统一组织并搞好经营服务。
农产品的购销是为农民综合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供销合作社企业经销议价粮,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车皮计划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和支持。在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方面,省外贸厅要在山菜、花生、豆粕、松茸、红小豆、高粱、中药材等审批发证上对供销合作社予以支持。
(四)要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根据朱镕基副总理最近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今后,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调动,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县里要征求市社意见,市里要征求省社意见,省里要征求总社意见,不经同意,不要随意调动,以保持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的稳定,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组织基础。
(五)要加快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性质和宗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
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以推动我省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此件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