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门户站群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外埠社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04]28号)

2004-04-01 09:46:39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为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现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各地供销合作社的联系,主动吸收供销合作社参加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充分发挥其优势,共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供销合作社推荐或申报的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的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统一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要一视同仁予以扶持。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借鉴供销合作社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协会方面的经验,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开展联合调研,进一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协会的扶持方式。
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举办的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管理的培训工作,各级农发办组织的有关培训工作,也应邀请供销合作社参加,让供销合作社了解和掌握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决定的意见 

下一篇: 总社党组书记、中国棉花协会会长周声涛会见美国棉商协会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