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改制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实施意见 
2004-07-01 10:29:22 作者:
为了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为了在供销社系统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了保障社有资产的合法受益权,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本《意见》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山西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
(二)本《意见》遵循《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收益不受侵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意见》适用于供销社系统改制后形成的控股、参股企业。所谓控股企业是指供销社资本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企业,以及注册资本虽不足50%,但供销社在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方面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所谓参股企业,是指供销社资本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50%,且对企业无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四)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二、建立与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五)改制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工作议事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确定财务部门的机构人员设置,组织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负总责。
(六)总会计师在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协助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监督本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偏差。
(七)财务科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分配制度、积累制度、投资制度、决策制度、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等;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科学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保障投资者权益;负责编制预算和决算;依法办理纳税业务;负责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财务科负责人由总会计师提名,经理会研究决定,并报同级社人事财务部门备案。
三、建立与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八)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收支和保管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内部控制包括岗位责任分离制度、货币资金的预算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收入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支出控制制度、银行往来账控制制度,有价证券的购买、保管、兑付控制制度。
(九)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实物资产取得合理、计价正确、安全完整。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资本性支出预算制度、实物资产取得、记录和入账、维修和保管、折旧、定期盘存和固定资产处置控制等。
(十)建立存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存货的管理和会计记录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存货验收入库保管、稽核、发出、盘存等环节的控制制度,正确计算存货价值,防止各项存货被盗、毁损和流失。
(十一)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优化工程设计,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工程项目控制包括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做到事前经济评估,事中财务监督,事后财务评价。
(十二)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依法核算各项对外投资的价值,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十三)加强对筹资业务的会计控制,明确筹资业务的岗位职责,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债务及资本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建立筹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合理规划还本付息及利润分配方案,降低资金成本,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四)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控股公司严禁对外企业担保,系统内确需担保的,需报请同级理事会同意批准。禁止各级联合社对所属企业和系统外企业进行担保。
(十五)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与客户签订规范的销售合同,制定恰当的 销售策略,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及税收政策,准确计算销售数量和收入,建立客户档案,评估确定客户信用标准和条件,及时回收货款,加强发票的管理,明确销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内容,确保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十六)合理设置采购和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采购和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实行采购业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重大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透明采购决策,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防范采购的风险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十七)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十八)加强纳税控制和管理,设立税务专管人员,依法纳税,加强企业税金筹划,注重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衔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十九)加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岗位责任制,电算化系统不相容的职务要进行分离,防止未经授权接近或使用计算机设备、程序和数据等软硬件资源,保证输入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及效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数据的处理控制、输出控制、存储和检索控制。
四、制定具体的会计控制办法
(二十)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经营风险控制、会计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财务稽核控制。
(二十一)经营风险控制。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1.筹资风险控制。确保合理的债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对筹资金额和期限、筹资成本的估算和债务偿还计划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
2.投资风险控制。对各种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投资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进行防范和化解。
3.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专业担保公司对被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和跟踪监控,并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非专业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如实际需要,风险可控,要经股东大会通过。
4.信用风险控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制订客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信用授予标准,规定客户信用审批程序。一般客户原则上钱货两清。对应收账款要落实责任人,应收款项未清理完,不得调任。
5、合同风险控制。建立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和违约时应采取应对措施的控制程序。
(二十二)会计组织结构控制。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会计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二十三)授权批准控制。要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层必须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相应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二十四)文件记录控制。要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职能图和授权审批权限一览表,建立全员岗位说明书,制定业务流程手册,统一企业内部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二十五)财产保全控制。要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十六)财会人员素质控制。要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制定财会人员工作规范,保证财会人员胜任相应的工作。
(二十七)内部报告控制。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执行报告、资金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资产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等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十八)财务稽核控制。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财务稽核机构或岗位,明确财务稽核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财务稽核的制度,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实行内部会计控制的定期检查制度
(二十九)各单位要将内部会计控制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目前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做好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十)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内部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执行。
(三十一)省社财会处负责对省直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规范财务管理,保护供销社权益
(三十二)供销社各级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者,享有对供销社资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级理事会拥有对控股企业重大经 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拥有对非控股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表决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
(三十三)为保证供销社权益不受侵害,供销社改制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重大经济事项审报制,审报制分两层含义:一是对供销社控股企业实行重大经济事项审批制;二是对供销社参股企业实行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重大事项包括:
1.企业对外投资立项、对外投资及收回;
2.企业基本建设立项、预算、决算;
3.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增资扩股、股权结构变更;
4.企业资产评估、抵押、转让、报损;
5.企业系统内担保,及必要的系统外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6.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投资失控、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单项1万元以上的事项;
7.因挪用、贪污或违纪问题受司法机关传讯的事项;
8.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查出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
9.银行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10.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事项;
11.固定资产单项价值5万元以上的购置和处置事项;
12.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的事项;
13.企业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
14.其他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遇以上重大经济事项,单位法人代表为审报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同级社审报。供销社控股企业必须经同级社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造成损失的事项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供销社参股企业必须向同级社如实报告情况,以便即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十四)供销社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是供销社股权的代表,由各级社理事会选派,供销社参股企业要由各级社派出专职的股权代表,代表供销社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供销社出资的合法受益权。参股企业供销社股权代表由同级理事会选派。
(三十五)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有权查阅账簿,参加企业各种会议,参阅各种文件,在重大事项表决中行施表决权,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遇以下事项:
1.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转移支付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2.以低于公允价格的价格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出让资产、商品、提供劳务租用经营设施及场地等;
3.为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4.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捐赠资产、劳务、无形资产等;
5.其它侵犯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股权代表要向同级理事会报告,并及时予以纠正,依法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
(三十六)各级社、各改制企业及未改制企业要认真学习本《意见》精神,从自身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使企业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逐步杜绝财务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把供销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和财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供销社不断发展壮大提供财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