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红河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县(市)供销社增挂盐务管理局牌子,行使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州盐务管理局的指导。此后,个旧、开远、弥勒、泸西、建水、石屏、元阳、红河、河口、蒙自等10个市县供销社相继增挂了市县盐务管理局的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10个市县盐务管理局成立几年来,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熟悉市场和精于管理的特长,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盐务管理工作任务,受到了县市党委、政府的高度赞扬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个旧、屏边等10个市县盐务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州盐务管理局的要求,切实履行起当地盐业市场的监管职能,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和假冒伪劣食盐,确保当地食盐经营秩序井然,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盐。这10个盐务管理局先后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万余份,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检查活动140多次,出动车辆1012台次,投入人力3500多人次,查处食盐违法经营户720多户,没收假盐、私盐24.3万公斤,处罚违法经营户332户,罚款9.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