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足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性,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整个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新办法和新途径,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搞好服务,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营造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民认可、农民欢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改革创新中活化机制激发活力,在服务“三农”中发展壮大增强实力。
二、着眼于发挥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兴办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完善市场功能,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依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搞好规范的同时,继续大力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推进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帮助农民搞好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积极引导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或带有合作制因素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入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协会),使其承担起组织、引导、规范、协调、扶持和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培训点,开展营销员队伍培训。依托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信担保公司等机构,解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贷款难问题。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举措,更好地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扶贫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各级政府要从政策上予以扶持倾斜。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规范和完善农村流通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整合利用遍布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点和组织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重点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资料、医药、烟花爆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连锁体系的建设。要积极参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和“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方式的培育,加强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点连锁龙头企业联合,组建放心安全的消费品连锁配送中心,建设一批中心集镇示范性连锁超市和村级连锁便利店及放心店,为农民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的商品,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用改革的思路、市场化的办法,通过嫁接改造、政策引导等合作方式,吸纳一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集镇小超市加盟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统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逐步构建上下贯通、物流顺畅的农村现代流通网,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
坚持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帮助同级农资企业解决因承担政府储备任务而发生的储备利息的费用。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凡是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或能够经营的商品,各有关部门都要允许其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四、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社处于农村第一线,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要高度重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加快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改造和重组,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社有资本控股、参股,经营骨干持股,农民入股,具有混合经济合作组织性质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产权多元化;要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加快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和规模,做大做强一批中心供销合作社,增强其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改革中要处理好原始股金,农民社员原始股金是体现合作社性质的重要标志,农民社员没有要求的,原始股金不要退。对各类改革、改造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准予重新注册登记,金融机构要准予开立信贷账户。改革、改造和重组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乡村超市等多种服务形式和业态,开展商品经营,健全服务功能,扩大农产品购销,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明确责任,发挥作用,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的重任,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方关系,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改造和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私分、侵占。要积极探索建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发展合作经济事业与发展所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相一致的考核分配机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处置社有资产,必须依法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一切违规行为,防止社有资产的流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理顺对供销合作社的归口管理问题,保持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将应当或可以由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的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
对供销合作社和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享受相应待遇。对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可享受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停业特困的基层社历欠的“两金”,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化解。对已分解落实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研究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资金,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