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喀什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喀署办发[2007]145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速推进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业、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2008年上半年喀什80%的县、乡要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至年末,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3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供销社领办,与涉农部门、农村专业大户、生产科技致富能手联办,龙头企业创办,农民自发兴办等多种形式。要尊重农民意愿,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既可以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龙头企业),也可以发展以服务为主,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农户联合体(综合服务社)等组织;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模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开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专业合作联合社或农产品协会联合会。
《意见》要求,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一是各县(市)供销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喀什地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2003]112号)文件精神,加快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主动承担对下级社的改革发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推动的重任,切实履行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现代经营网络,改造、重建基层社,重点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等职能,积极创造条件向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过渡,把联合社办成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各县(市)供销社要主动承担起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责任,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农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物资等服务,协调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各县(市)供销社要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喀什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棉花、畜牧、林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手段,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等方式,联合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业技术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搞好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销,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真正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四是各县(市)供销社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流通现代化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开放办社,积极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盟供销社,将各级联社改造成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社,整合、聚集社会各类人才、网络、资本和社会其它资源,将其转化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五是各县(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动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六是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推进“万村干乡市场工程”为契机,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以现代连锁经营和“小超市、大连锁”为主要形式,以整合、改造、提升为工作方法,推动全地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平台的建立,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烟花爆竹、药业四大网络体系建设。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一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事关全地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地区及各县市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有关金融机构可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部门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等专项资金使用中,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扶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依法免征增值税;(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户自产自销和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的股息、红利及其它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供销合作社及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5)对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四要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同级政府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机构,受政府委托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在改革过程中,暂和供销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
五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的小额贷款上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六要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办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贸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创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取得收益。
七要加强用地政策扶持。(1)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属企业无论改制与否,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2)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职工住宅用地可保留划拨处置外,其他用途的土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3)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及土地租金,由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4)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林果业用地、农林水产种养殖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土地生产经营权,租赁或入股,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部门免征土地使用费;(5)村级合作社办公用地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对外租赁或入股经营;(6)农民以承包责任地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不得以其土地抵押担保,更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和以土地使用权承担经营风险,以防止农民承包责任田流失。
八是工商、民政等部门可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方面提供方便,税务部门应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帮助农民减负增收等方面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同等对待,不能将农民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商企业经营者个人收入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