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门户站群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外埠社务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供销社、乌海市供销社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2008-03-21 09:12:59 作者:







200824,自治区人事厅下发内人发[2008]24号和内人发[2008]25号文件,阿拉善盟供销社、乌海市供销社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后,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并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等。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资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上一篇: 青海省农资供应正常进行

下一篇: 总社紧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