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
为了完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实际情况,对总社1997年印发的《总社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供销审字〔1997〕51号)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企业单位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总社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3年3月4日审计署令第四号)和《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供销审字〔2003〕42号),结合总社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社企业的负责人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按照有关审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落实审计职能,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防范和服务作用,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总社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正常经营的,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落实审计组织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即:
(一)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5个以上(含5个)的企业;(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配备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条 总社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董事会的要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社审计局对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总社审计局报告工作。
第四条 总社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总社审计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组织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控股企业的审计。审计项目采取全面审计和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方法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相结合,真正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确保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指导所属企业、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完成总社审计局和本企业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总社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二)各项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
(五)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六)基建工程开工前资金来源及竣工决算情况;
(七)企业经营决策、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规、总社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总社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控股企业等报送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册、财务报表、经济合同、协议,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参与研究有关制度、规定和经营决策措施的制定;
(四)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复印等方式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损失浪费行为,向本企业领导人提出制止建议;
(六)对阻挠、抵制、防碍审计工作及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向本企业领导人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隐匿、篡改、转移、销毁会计资料的,转移、隐匿及违法取得资产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拒不执行审计建议的,主审单位有权制止或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向本企业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总社有关部门报告;
(九)向企业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处理、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十)开展后续审计,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
第七条 总社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一)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围绕总社工作中心,根据总社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提出的工作要点,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局;
(二)按要求向审计局报送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企业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及时报审计局;
(四)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审计制度、办法,报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 总社企业应为审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帮助审计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采纳审计建议,运用审计成果。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依法审计原则,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总社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泄露机密。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社团组织按照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社于1997年5月14日发布的《总社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供销审字〔199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