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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2009-03-27 作者:


关于申报2009年供销合作社



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省社直属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新型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粮[2007]265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09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本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2009年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仍然是“新网工程”中重点网络项目建设。重点扶持以下两项:



(一)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基层农资经营网点设施建设或改造。



(二)“七个一”百镇服务计划范围内,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农资和日用消费品超市建设或改造。



二、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企业和乡(镇)供销合作社;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扶持范围;



(三)项目资金必须筹措到位;



(四)必须是已开工建设或已实施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辐射、带动或示范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程序、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程序。各项目单位向当地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形成联合文件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各一份。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与省财政厅商定。



(二)申报数量。各地要筛选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各市(州)、县(市)只限报1个项目,不得多报。



(三)项目审核。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经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联合考察、筛选、审核确定。



(四)资金拨付。各市(州)、县(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再由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直属所有项目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有资质的论证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原件,审后即退);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另向省供销合作社报送验资报告原件,审后即退);



(五)开户行出具的项目单位已自筹到位的资金证明;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已连续两年取得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如日后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并收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六、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各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应在200943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过期视为无效申报。申报材料不全又不能在有效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0431-88550612;省供销合作社财会审计处0431-8897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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