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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的通知

2010-05-24 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州)县(市区)




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代会”精神,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和综合经营能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总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体系的要求,省社决定,对反映供销合作社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定期调度,加大对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考核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很多省、市、区供销合作社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职工利益显著增长。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方面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绩,但很多企业靠出租资产维持生计,经营业务开拓不够,经济效益不高,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有危机感,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务实求进,开拓创新,加快发展。要充分提高对综合业绩考核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相关科(处)室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抓紧抓好,以此推动全系统经营能力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二、积极填报


为了正确反映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增长幅度,销售收入和利润指标在年初确定增长10%的基础上再提高10%,达到20%以上。统计范围涵盖供销合作社所有经营业务,凡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联营和利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的基层社、专业社、协会、企业、公司销售总额、利润、所有者权益等数据都要统计上报。


三、搞好协调


供销合作社内部各科(处)之间要科学安排,逐级上报,上报数据依网上直报为准。财务、统计、业务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事先协调,上报数据要相互一致,与网上直报数据相吻合。县(市、区)上报市(州),市(州)汇总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连同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报表一并上报省社,第四季度上报全年汇总数据。省社每季度将按数据额度和增长幅度对市(州)、县(市、区)情况进行通报。


四、考核表彰


省社将把各地上报的调查数据作为对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组成联合考核评审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指标进行审查核对,对于不认真填报和数据不吻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把该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全国总社的做法,作为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表彰奖励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刘金  联系电话:0431-8897799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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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740号




附件:2010年综合业绩考核指标数据表 点击下载




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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