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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9-04 08:41:00 作者:

吉合转字〔202414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梅河口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供销厅财〔2023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组织学习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准确把握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原则、工作职责,掌握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系统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制度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在建立完善本级社有资产监督制度基础上,加强指导县级社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出资人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三、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执行社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必须及时报告。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493





来源: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财会审计处
初审:富  钰
复审:于  钧
终审:张晓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财〔2023〕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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