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合财转字〔2024〕14号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转发全国总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梅河口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供销厅财〔2023〕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组织学习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准确把握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原则、工作职责,掌握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系统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制度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在建立完善本级社有资产监督制度基础上,加强指导县级社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出资人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三、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执行社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必须及时报告。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