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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1-11-22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办字[2011]105号)文件精神,巩固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和最终落实者,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基层供销合作社处于农村流通网络的终端地位,承担着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职责,发挥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托作用,是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三农”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集各类资源,举各方之力,巩固供销社生存与发展根基,为尽快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提供有效载体,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目标,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带动能力,打造以农民为主体,经营性、公益性兼具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成为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目标任务。自2011年起,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各乡(镇)基本建立起农民靠得住、政府用得上、经营服务好,带动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职能和基本途径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农民主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建设,农民社员数量要占主要比例,农民身份的社员、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农村企业法人、农村“两委”负责人等,经履行选举程序可以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职务;坚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的基本要求,根据基层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和组织落实;坚持市场化运作,运用市场手段,整合各种资源,采取合作制办法,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能。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为“三农”服务的综合平台。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本乡(镇)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划,指导和引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本行政区域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建设终端网点。开展信息、技术、资金、信用担保、教育培训等社会化服务,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要求,争取和落实支持政策。根据农民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逐步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适应,与农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相适应,与供销合作社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服务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
  (三)基本途径。一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和组织方法重新建设。采取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乡村基层组织三位一体方式共同组建,或依托已有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重新组建的方式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制定《章程》,明确体制性质、组织原则、组成方式、管理制度等,确保规范操作、科学运行和健康发展。二是对原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依托原有基层供销社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大户加入,并成为主要成分,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三是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承认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规划,明确任务和分工,形成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县两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针对不同情况,抓好不同类型的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各有关部门要在兴办实业、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准予注册登记,财政部门要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给予支持。要依法保护基层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严禁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改革,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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