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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9-24 08:30:00 作者:

  

        

各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

    2020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已履行完因素方案制定、因素评分、财政审核、网上公示、合法性审查和省政府批复等程序,即将下达指标文件,为使资金后续分配管理工作更为规范和高效,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对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到市、县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市、县供销合作社应按如下程序分配专项资金。

(一)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564号)的要求,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各地可参照省供销合作社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20172018两个年度的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和条件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起草印发,然后组织本级社所属社有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征集项目文本

(二)供销社作为委托主体,根据申报通知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内容后,聘请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所等)或由相关具有评审资质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评审组,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并由中介机构出据项目评审报告后附评审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评审费用由委托方(供销社自行解决);

(三)评审结果经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评审结果和会议讨论结果,市、县供销社形成专项资金拟分配意见;

(四)拟分配意见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拟分配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公示可通过网络、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公众媒体渠道进行

(五)公示后,市、县供销合作社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到项目单位;

(六)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文本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县供销社主要职责:

1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2、对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州)、县(市)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要求,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3、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4项目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要求向省社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5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要求向省社上报绩效评价材料

6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程序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条件证明、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财政补助项目文本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先建后补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为所报项目还债等)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管理费用、工作经费和单位基本支出,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直接负责;

4、按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报当地供销社备案;

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供销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一)支持方式:财政补助、先建后补

    (二)支持重点方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土地规模化经营、基层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社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支持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民社员培训规范》要求开展新型农民社员培训,具备培训条件和已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培训计划的地区,针对农民现实需求,组织好新型农民社员培训工作,提高农民技能素质;支持乡村旅游、观光农业和养老幼教等涉农新兴服务业。

四、几点要求

(一)同一项目单位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且供销社持股项目单位34%以上股权方可进行申报。

(二)各市(州)、县(市)供销社在起草申报通知和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将项目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项目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核心内容、补助金额、该项目(指在建和已建设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指标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加以体现。

(三)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通知的申报要求,在申报材料中详实准确地反映项目要素信息,确保7项必备要素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要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专项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专项资金支持

    (四)市(州)、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协调财政部门,在接到下达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后,抓紧印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力争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后4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省社会将各地2020年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检查结果列入2021年各地综合业绩考核因素。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文本中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核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各地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所征集的项目原则上要在2019省供销合作社重新调整和完善后的项目库中选择,但不受项目库中各地当时所上报项目申请资金支持方式的限制。

    (七)根据中发〔201511号文件,分配到项目单位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供销社股权的形式投入到项目单位。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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