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文件发布 >> 总社文件

关于征集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项目的通知 

2006-06-12 作者:

               供销厅科字〔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工作,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农业标准化为手段,以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标准化的质量与效益,现面向系统征集“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06年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 棉花、茶、蜂产品、果菜、畜禽类种植、养殖项目;
  (二) 全国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自办、领办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
  (三) 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自办、领办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
  (四) 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
  (五) 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
  二、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能力按《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实施项目。
  三、 经审核,符合立项要求,并予以立项的,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发文公告,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经审核符合立项要求,由于经费原因,不能在本年度立项的,自动转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储备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列入储备项目的可在以后年度视经费情况正式立项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如无变化,不需重新申请。
  四、 总社在2006年度项目中选择部分示范项目作为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辅导基地(以下简称GAP辅导基地)。GAP辅导基地建设应按我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总社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为其提供专门的咨询与辅导,咨询与辅导费用由总社指定的专门机构承担;GAP辅导项目主要从以果菜、大田作物、畜禽养殖为主要示范内容的项目中选择;GAP辅导项目优先支持外向型农业生产、养殖基地和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业生产、养殖基地,基地应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GAP辅导项目示范(辅导)期为1-2年,项目到期,并通过验收的,可直接转为“全国供销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基地项目”,获得财政部《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技术体系研究》项目资金支持;2006年度GAP重点辅导基地项目参照《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五、 2006年度示范项目(包括GAP辅导基地)经费为5万元项。
  六、 填报要求。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任务书》(见附件1)样式自行制作任务书表格,或从总社网站下载电子文档
  (二) 项目任务书中所有内容需用电脑以A4纸打印,打印时使用5号宋体字;项目任务书应装订成册;
  (三) 项目申报按《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 申报GAP辅导基地的项目,应在项目任务书首页“示范基地名称”后的括号中以4号黑体字注明;
  (五) 项目任务书以纸质形式报送总社一式两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发送至zhaorong@chinacoop.gov.cn.
  (六)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7月15日,超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格把关,做好200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联系人:杨 荣 赵蓉
  电 话:010-66050692 66050573
  传 真:010-66050574
  电子邮件:zhaorong@chinacoop.gov.cn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任务书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上一篇: 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院所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