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所)管理,提升院所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所是指总社直属的8个中央级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包括: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总社西安生漆涂料研究所。
第三条 总社是院所的上级主管单位。科技教育与工业部(以下简称科教工业部)是总社管理院所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院所的人事、财务、审计、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人事劳动管理
第四条 院所的院长由总社党组任命,实行聘任制;副院长、所长、副所长由总社人事部任命,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新提任的试用期1年。
第五条 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为法定代表人。院所长对总社负责。总社对院所长进行年度考核,由人事部、科教工业部、财会部、审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 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应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挂靠在院所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总社质检中心主任由各院所在职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事先需商总社科教工业部同意。国家级质检中心主任报国家质检总局、总社人事部、总社科教工业部备案;总社级质检中心主任报总社人事部、科教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贯彻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根据各院所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 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事业发展及业务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院所的发展要坚持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指导方针,逐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紧密围绕总社的中心工作,以服务“三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为目标。
第十条 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优化内部结构,改革内部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加强经济与科技的结合,增强自身实力,逐步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为企业化转制做好经济、人才、成果、技术及机制上的准备。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开发,提升院所持续创新能力。院所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总社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科研重点,突出科研优势和定位。各院所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向国家和地方争取科技项目与资金支持,鼓励横向课题的研发。院所当年结余分配时,要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研究开发基金,用于自主研发项目及申报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激发院所持续创新的活力。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院所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院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专门处室或指定专人进行项目管理;在研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每年年末向科教工业部及相关部局上报年度总结,按时验收。项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促进成果转化,加大新型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为“三农”服务的科技支撑能力。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成果转化的政策,在知识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院所要积极为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及供销合作社系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合作,有条件的院所可牵头领办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科技支撑作用。
第十五条 院所根据科研业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报总社经济发展部和科教工业部。院所对总社批复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总社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接受总社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院所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培养、留住人才, 注重外部人才的引进和内部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构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
第十七条 院所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严格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八条 院所主办的正式期刊和内部简报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院所须将主办刊物及时报送总社办公厅和科教工业部。
第十九条 院所开展业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社科教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局将依据国家法规和总社有关规定,对各院所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年终实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第二十条 总社各相关部局应为院所发展积极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沟通、业务协调等多方面的服务,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院所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所要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流程和行为。院所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院所要按总社财会部要求做好年度收支的预决算,积极推进会计电算化业务,及时向其报送财务报告,同时抄送科教工业部和相关部局。院所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总社财会部、审计局和科教工业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国家和总社对院所投入事业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院所每年接受总社财会部的财务检查;总社审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社内部审计规定,对院所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审计报告报送人事部和科教工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工资福利等支出管理。院所要编报本单位年度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经总社人事部批准后执行;单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报经总社财会部审批后执行。在坚持本年度职工收入提高水平低于院所总收入增长水平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多贡献多得的激励原则。
第二十七条 规范资产管理。院所对外投资和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等)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单项对外投资额或处理资产额超过本单位年初资产总额10%的,须报总社财会部备案;年度内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单位年初资产总额10%的,在投资额达到规定比例时须报总社财会部备案;院所成立的控股公司均须报总社科教工业部和财会部备案。院所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必须报经总社财会部审批后办理,同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 院所的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由总社和地方党组织共同管理并以地方为主。院所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任免工作程序继续按照总社人事部《关于京外直属单位党内干部职务任免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院所党组织要紧紧围绕院所中心工作开展党的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与院所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院所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科教工业部负责解释。
( 稿件来源: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