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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百镇建设工程”的意见

2009-09-09 14:33:29 作者: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


吉发[2009]21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实施“百镇建设工程”的意见


(20098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就加快实施“百镇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促动、投资拉动、产业带动、政策推动、各方互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使百镇在我省小城镇建设中率先突破,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全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原则。


——规划先行。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的布局结构、规模和发展方向,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注重规划的超前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特色。立足本地资源、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力求“一镇一貌、一镇一品"


——市场化运作。积极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灵活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动员和吸引全社会参与百镇建设。


——统筹兼顾。开发与保护并重,当前与长远结合,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并举,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20年,百镇人口规模平均达到510万;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8%以上,力争翻三番;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达到小城市水平。将百镇建设成为经济实力和辐射能力较强,生态和人居环境良好,经济、文化特色鲜明,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较高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部分具备条件的城镇发展成为小城市。


()阶段目标。近期目标。2009年到2012年,为建设起步阶段,各具特色的产业基础和城镇文化初步形成。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0%左右,实现翻一番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3%左右。


中期目标。2013年到2015年,为快速发展阶段,百镇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6%,在起步阶段基础上再翻一番;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8%左右。


远期目标。2016年到2020年,为稳步发展阶段,百镇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5%左右,五年再翻一番;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8%左右。


三、培育城镇特色


()城镇建设有特色。百镇要从自身特点出发,注重地域环境、产业优势、人文传统的有机结合,在基础设施、民居建筑、环境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风格,突出个性,使百镇建设异彩纷呈、各具风貌。


()产业发展有特色。根据区位、资源、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强化产业支撑。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作用。加快培育各种形态的中小企业,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文化培育有特色。充分发掘人文、地理、历史等文化底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色,着力打造别具一格的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品位和内涵。


四、强化基础支撑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镇交通网络建设,重点建设城镇通往经济中心、交通中心的出口路以及镇域道路。加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保障。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


()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优化教育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使教育成为吸引人口的重要因素。完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功能,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与小城镇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推进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农民技能培训设施和福利中心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赋予百镇政府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百镇政府在财税、工商、城建、卫生、交通等方面享有县(市、区)级行政管理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编制放权目录,能下放的全部下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向百镇政府授权和委托。


(十一)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各县()要根据所属镇的经济状况,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县()对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百镇区域内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县()所得部分要尽可能留给镇。县级财政要向所属百镇倾斜财力,加大对所属百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调整完善对所属百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十二)加大财税改革力度。按照《预算法》,建立完全的预决算制度,百镇内各项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镇财政收支预算,规范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省级部分实行返还政策,专项用于镇内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建立政府运行新机制。百镇要建立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管理体制,积极培育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构建少管制、多服务,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运行体系。镇政府可对适宜经营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开发、转让使用权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百镇利用有效资产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和项目滚动开发、建设、经营的功能。引导百镇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围绕当地特色经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十四)实行“镇区合一”的管理模式。工业集中区(各类开发区)主体在百镇区域内的,由镇党委书记兼任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实行一体化运作模式。百镇的产业园区,享受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的政策。


(十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彻底放开百镇户籍管理,允许农村人口向城镇自由迁移,充分发挥人口聚集效应。


六、强化金融支持


(十六)争取银行贷款支持。省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支持,专项用于百镇工程建设。


(十七)加大资金倾斜力度。省政府要加大对“百镇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百镇建设。百镇隶属县(市、区)按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50%进行配套。省、市、县有关部门,在本行业资金安排上,打捆使用,向百镇倾斜。对百镇的资金支持,不搞一刀切,引入竞争机制,扶优扶强。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百镇设立服务网点,简化程序,增加贷款规模,支持百镇经济发展。鼓励百镇建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小额担保公司。


七、建立土地利用新机制


(十九)确保百镇建设发展用地。科学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百镇建设长远发展的用地空间。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证百镇建设用地需求。积极鼓励整治废弃土地和闲置土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展百镇建设用地空间。允许百镇在县(市、区)范围内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十)灵活调配土地使用。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进入百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兴办企业。鼓励百镇积极探索,拓宽征地补偿渠道,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允许镇工业小区废弃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积极争取进入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二十一)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入股、租赁等方式,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园区集中,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对进镇农民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农民进城后闲置的原宅基地可以依法进行资产置换处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八、措施保障


(二十二)加强规划指导。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指导百镇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突出高标准、有前瞻性、特色鲜明的原则。规划确定后,百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三)加强项目谋划。项目谋划工作,直接关系到“百镇建设工程”发展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帮助百镇谋划出一批既能改善民生,又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好项目。


(二十四)鼓励全民创业。各镇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更优惠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吸引镇内外人才在镇创业。在百镇发展初期,鼓励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副镇级以下(含副镇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工作。


(二十五)实行动态管理。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成员单位对百镇进行全面考核,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综合考核末五位的镇,取消“百镇建设工程"资格,在其他未入选城镇中按标准筛选确定接替城镇。


(二十六)实行奖励措施。建立“百镇建设工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综合评价,对先进镇给予表彰奖励。


九、加强领导


(二十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百镇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百镇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十八)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政府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百镇建设工程”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在政策和财力上给予倾斜,共同推进百镇建设。


(二十九)加强百镇班子队伍建设。营造为“百镇建设工程”建功立业的工作氛围。对业绩突出的百镇主要领导,提高职级待遇。选派一批工作能力强、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充实到百镇领导班子,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


(三十)各级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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