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门户站群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省社机构 >> 省社文件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9-02 08:57:00 作者:

                                                                   吉合财字〔202572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梅河口市供销合作社,区)供销合作社,省供销集团公司:

《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吉林省供销合作社2025年第1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5年8月28

 

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吉林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为农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因事定钱、精准科学、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共同管理,各负其责。项目计划由省供销合作社负责。

第五条 省供销合作社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评审、储备入库等工作。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预算、提出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和规范项目验收等。

(四)建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机制,提报用款计划,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规范资金管理。

(五)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配合省供销合作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将调度结果及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意见报告省政府。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供销合作社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四)做好信息公开、财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市县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项目申报或任务清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做好资金执行及备案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确权等工作。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供销合作社提出用款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供销社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工作,做好资金分配及备案工作。

(二)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供销合作社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程序向市县供销合作社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和开展绩效自评,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报当地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直接负责。

(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审计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基层社基础设施改造。基层社提升经营服务场所、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围绕主责主业,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3年计划建设30个示范基层社。

(二)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全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新建、改造(升级)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购置生产设施设备,使其具备与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自有农业机械设备,开展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3年计划建设15-20个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

(三)区域集采集配中心建设。全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建设区域集采集配中心,实现农资集采直供、农机作业、农产品流通等为农服务功能3年计划建设3-5个区域集采集配中心

(四)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全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在县城或者中心乡镇新建、改造(升级)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恢复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自主经营能力。3年计划建设18-20个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

第十条 鉴于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公益性和服务性等特点,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支持方式。

(一)示范基层社项目。在有供销社组织机构的涉农县建设示范基层社项目,提升基层社自营能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单个补助50万元。

(二)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涉农县建设具有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测土配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项目,单个补助50万元;在涉农县建设具备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能够提供两个环节及以上土地托管服务的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项目,单个补助100万

(三)区域集采集配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区域集采集配中心,增加基层销售网点,开展农资集采直供、农机作业、农产品流通等服务。单个补助55万

(四)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新建改造农资库房的项目,单个补助45万元;新建改造农资库房和经营网点的项目,单个补助50万;新建改造农资库房和经营服务场所,配备装卸设备和运送车辆的项目,单个补助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省供销合作社负责于每年6月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核实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相关数据,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项目储备等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十二 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十三 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基层社。其中,申报示范基层社、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供销合作社出资比例(包括本级社、上级社、下级社、基层社等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合计)大于50%,且实缴到位,或专项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后,能够达到实缴50%以上;申报区域集采集配中心、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大于50%。实施主体须纳入全国供销系统统计和财务直报系统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应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在申报时详细说明,并对所说明情况真实准确性负责。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

十四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和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 采用专家评审的,省供销合作社应从建立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省供销合作社作为委托主体,要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的原则、组织、流程、内容、要点、标准和结果应用等相关要求。省供销合作社内部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的,应由相关业务处室骨干人员组成评审组,参照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原则上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5月底前,省供销合作社配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实际需要,提报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第十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项目突出恢复经营、提升能力和示范效应重点扶持符合支持方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绩效目标优、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坚决不搞平衡、不“撒芝麻盐”。

第十省供销合作社汇总项目评审结果,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行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成熟度等,按照项目评分高低轻重缓急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项目分配方案

 9月底前,省供销合作社启动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项目立项、储备入库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供销合作社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纳入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金分配方案汇总后,联合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二十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省本级实施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或60日内完成正式下达工作。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带项目下达市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支出带任务清单下达市县。中央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当年资金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使用方向已储备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专项资金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以前年度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机制,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省供销合作社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先期拨付不少于50%的专项资金,项目按实施进度完成建设目标,再申请拨付剩余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资金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作调整的,需报省供销合作社审批同意项目实施完毕后,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从项目完成情况与申报建设内容的一致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社会效益实现程度、档案管理规范性等开展验收工作,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3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并纳入信用记录。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执行的专项资金,最多可结转一次,结转两年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应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需继续执行的,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的支出应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支出,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备案。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禁继续执行,一律交回省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应全部形成社有资产,纳入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体系,确保产权清晰。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资金使用单位所隶属供销合作社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为资产管理主体。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管理权责和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九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社有资产台账,记录资金来源、资产类型、价值、使用状态等信息,并与财政资金拨付文件、验收报告等材料对应存档,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十一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三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实时掌握资金对应资产形成和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整体使用效益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章  绩效管理

 

三十三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供销合作社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供销合作社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十四 省供销合作社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和支出内容等相匹配,全面合理、可量化考核。市县供销合作社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相应制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省供销合作社将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方案提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表随同指标文件一并下达。

三十五 省供销合作社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执行进度不达预期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并于8月底前将监控结果及应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十六 预算年度终了,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主管部门形成区域绩效自评结果,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省供销合作社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在此基础上,省供销合作社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应将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十八 省财政厅将财政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省供销合作社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向省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视情形将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三实施细则由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十四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2027年。

上一篇: 关于印发《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的财政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按进度审核拨款工作机制》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