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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市政府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4-01-12 08:48:40 作者:

(天政发〔2003〕150号)
为了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甘政发〔1997〕1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是构建一家一户的农民和市场联接的桥梁;是农业应对入世挑战,建立农民利益保护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有效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措施。在建立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工作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人才、网络、经营等优势,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我市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后,积极组建和领办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供销社办社宗旨、加快发展的需要。因此,供销合 作社要从体制创新入手,以助农增收为目标,组织“引领”农民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把握的重点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1.形式多样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不搞一刀切。
2.自愿原则。加入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入退自由。只要承认合作组织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供销合作社、乡镇、村办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经济、社会组织都可入股成为集体成员。各成员可以现金入股,也可按实物折价入股,入股的财产所有权仍属入股者。
3.民有、民管、民享原则。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社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全社重大事项。社员股金实行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股金制度。不论社员(会员)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并严格实行一户一票权。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经营所获利润,在提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后,实行按股分红或按实物交易量分红。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把握的重点
1.选好切入点。供销合作社和其它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选择生命力强、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业、产品或加工项目,还可以依托龙头企业,按照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经纪人协会,抓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选好带头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可以是供销社内部高素质的职工,也可以是农民当中的优秀分子,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能人,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可聘任为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
3.健全经营机制。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风险保障机制,合同保障和服务机制。
4.明确经济责任。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均由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承担。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形式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靠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基层供销社主办等方式创办专业合作社(协会)。在农村经济较 发达的地区,可按照合作制或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指导农民组建以开展服务为主、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农户联合体(社团法人)等组织。要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资金实力的专业大户和能人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协会)。
(二)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
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对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农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市、县区供销联社要加强同有关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下而上发展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组织、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参加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再逐步加入全省或全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今后,全市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归口市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由市民政局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基层供销社要以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县以上供销社要以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
(三)努力办好社区综合服务社
要在供销社原有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的基础上,以社区为主,通过政社结合,扩充功能,发展社区(村级)综合服务社,形成农村社区经济、文化、中介等综合服务中心。对原基层社有发展优势的服务网点,要通过拓宽经营服务范围,强化服务功能,改建为综合服务社。也可采取供销社与乡镇、村委会联办,农民经纪人合办,发动农民自办等多种形式发展社区综合服务社。社区综合服务社要在“综合”上做文章,在“服务”上下功夫。管理模式上要推行“四自四统”,即自出房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统一办证、统一税费、统一牌子、统一管理和服务。力争在较大的行政村都能办起综合服务社。
(四)积极推动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
要注重发挥农村贩运大户、经销大户等“乡土人才”的作用,围绕发展“合同农业”,创办农民经纪人协会,把处于分散状态,规模小、效率低、自律性差的各业经纪人联合起来,使经纪人个体变成能人群体,扩大规模、形成合力。各县区要依托中心(集镇)基层供销社,在重点乡镇组建经纪人协会,依托县区供销联社组建经纪人联合会。协会要为经纪人协调各方关系,向政府反映合理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指导、帮助建立自律机制。
(五)供销社要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职能是为“三农”服务。市、县区供销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和协调、服务、指导、管理机构。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的经营、人才和网络优势,引导或联合农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通过广泛吸收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大户、经纪人入股,改变资本结构,逐步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把改制后 的基层供销社和联社直属企业,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为农服务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业园区的,享受农业园区的有关政策;建立在工业开发区的,享受工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属于乡镇企业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二)市财政每年在支农预算中安排10—20万元作为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供销社引导农民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考核验收达标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由市供销社提出具体验收标准和补助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业开发,承包荒滩、荒坡、荒山的,享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
(四)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户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发展超小额贷款业务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担保贷款业务,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积极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
(五)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建的专业合作社,经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合作经济组织在城镇兴办的各类市场、销售网点,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七)供销社要积极探索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工作,组建农资专业合作社,以农资公司为龙头,统一进货,确保质量,发挥价格优势,使农民享受农资优惠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供销社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相应的照顾。
(八)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以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由各县区供销联社按章程进行确认、审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按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名称中可冠合作社 字样,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一年内注入资金达到50%,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的即可注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金限制,注册登记验资费给予减免。依托供销社发展的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应按基层供销社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和年检,市县区农产品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专业合作社(协会)和村级综合服务社的资产,不得向专业合作社(协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十)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改革政策之前,为确保无公害生产基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高污染、高毒、高残留农资的流入,继续实行以供销社为主体的现行农资流通体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五、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天水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供销社、市农办、市财政局、经贸委、国土资源与规划管理局、工商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农业发展规划,成立相应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要坚持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原则,搞好试点,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见效一个,不搞一刀切和一阵风,要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搞好资金、信息、物资、购销经济组织建章立制,在财务管理、经济核算、经营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归口管理农村流通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供销社的重要任务,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强化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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