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004-01-17 08:51:28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加快农村经济协会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民管〔2003〕23号)规定,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就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有关事宜联合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农民、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这类协会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实践证明,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抵御市场风险;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省小康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供销社、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发展协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步伐,努力开创我省农村各类经济协会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二、各级供销社要在加快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供销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植根于农村,主体是农民,基础是农业,与"三农"有着紧密的联系。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导作用,以供销社为依托,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和独特优势。各地供销社要主动承担起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步伐,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供销社要围绕当地特色农业和主导产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批发市场及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各方面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依托供销社大宗骨干产业和传统主营业务建立行业协会,尽快成立农资、棉花、再生资源、烟花鞭炮等行业协会,努力做到一业一会,逢业必会;要加强对原有各类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要理顺体制,完善功能,开展工作,并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对供销社兴办的各类农村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农村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要按照"重在培育发展,逐步规范管理"的思路,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登记程序,降低成立条件,放宽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会员数量、专职人员等要求,在乡(镇)、村区域内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免于公告。鼓励供销社在职干部职工及招聘人员到协会工作,并享受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规定的有关待遇。要处理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关系,支持供销社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新事物,各级供销社、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共同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民政部门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利用信息优势、流通网络优势,帮助协会会员开拓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及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引路作用,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