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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发文制定《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07-09-26 09:13:02 作者: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省供销合作社联合下文,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一、各市发改委、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把建设县、乡、村现代流通配送网络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十一五”期间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选好项目,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真正使新农村现代流通建设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惠农工程,并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按时上报,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新农村物流配送点多面广,情况较为复杂,各市发改委、供销合作社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的条件做好项目选定汇总工作,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由各市发改委和供销合作社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供销合作社,省发改委会同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三、凡纳入省新农村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都要配挂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编号、统一制式的店名标志,并按《办法和细则》要求的营销模式规范运行,省发改委和省供销合作社适时对各市项目建设和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新农村现代流通业网络建设年度规划目标和“十一五”总体规划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各市在项目选定中要实事求是、选重选优,对弄虚作假,不按《办法和细则》选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本《办法和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改委和省供销合作社。
  现将《办法和细则》全文刊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9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省发改委设立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配送体系建设。资金来源从省发改委掌握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市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战略举措,应该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农村市场建设与农业生产、农民消费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各类流通资源,建设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推动农村商品流通发展。支持各类大型连锁企业和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有效整合基层商业、供销、粮食系统及个体经营网点资源,逐步建立以物流配送中心企业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集生活消费品、农资销售、农副产品收购为一体的农村经营网络;同时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自有品牌商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售后服务体系。鼓励农资企业开展配送、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农资服务体系。改善消费环境,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创建让农民“放心、称心、省心”的农家店品牌和农资品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方便、不安全、不经济的问题。
  第三条 立足于引导流通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与改造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向乡镇和农村延伸发展连锁农家店;鼓励流通企业在全省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建设与改造连锁农家店。
  第四条 立足于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形成的比较健全的纵贯南北、沟通城乡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通过现代流通方式改造现有的农村传统经营网络布局,经过网络整合、超市改造、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初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各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年度计划。省发改委每年从掌握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并对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各市级发改委和供销合作社依据项目申报条件,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省供销合作社。
  (二)省发改委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就有关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批,并根据《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等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市级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适用范围:
  (一)城市大型流通企业,向县及乡村延伸。发挥大型流通企业的品牌、技术、配送体系和人才优势,在县、乡、村直接投资建设与改造连锁超市、农家店,或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县、乡、村建设与改造便民超市、农家店;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与供销合作社联合,共同推进农村连锁超市的发展。鼓励 县级供销合作社与有实力的大型连锁企业实行战略重组或合作,共同推进农家店建设;支持乡村农民通过合伙集资入股方式建立乡村小型超市、连锁店、农家店。
  (二)用于引导帮助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网络四大体系建设,主要有: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项目;构建农副产品购销网络项目;构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项目;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项目。对国家供销总社安排我省的“新网工程”项目给予优先配套与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贴息补助的扶持形式。
  第三章 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第八条 村级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营业面积在20m 2 以上。经营日用消费品、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二)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全省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和形象。
  (三)商品按品种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四)有与经营的生活日用消费品、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五)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乡级连锁店、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营业面积在50m 2 以上。日用生活消费品、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并符合所有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二)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三)从业人员需从事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能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第十条 县级超市、中心连锁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二)县级超市的营业面积在500m 2 以上,生活日用品、轻纺产品、食品、副食蔬菜等大类齐全。
  (三)中心连锁企业最近两年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具备发展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制定了年度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划(农家店项目需具体到每个乡镇和农村,重点是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
  (四)承担项目的流通企业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记录。
  第四章 资金使用标准及目标效果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市、县两级建设改造较大型超市、配送中心所发生的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予以建设期加一年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15%。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试点企业建设农家店,每个乡级店补助60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20000元。上述补助包括专项用于农家店店长的培训资金。
  第十二条 在全省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特别是省新农村建设领导组2006年确定的1098个试点村、2007年及以后陆续确定的重点推进村建设与改造农家店、农家连锁超市,逐步实现每村一店;在县一级建设与改造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中心店;在市一级培育管理规范、实力较强、配送门店达300家以上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逐步建立以市级现代物流企业为龙头、县级商品配送中心为骨干、乡村农家店为基础的,集生活消费品、农资销售、农产品收购为一体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逐步解决农民消费不方便、不安全、不经济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各市级发改委推荐承办企业和项目。优先考虑已列入供销总社“新网工程”试点企业。申报项目时需提供申请承担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年度建设与改造规划、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各市级发改委要依据“山西省现代物流‘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以及连锁农家店、配送中心发展规划。该规划需具体到承办企业、每个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上,优先确定全省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要提出本市、本系统现代流通业的总体发展思路、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等。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对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照山西省发改委省统筹基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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