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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2004-03-15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保障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各地供销合作社务必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近期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安全生产经营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及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当前安全工作的状况,结合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针对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设施,防患于未然。检查的内容是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检查的重点是棉花、农资、烟花爆竹仓库等易燃易爆单位和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决不姑息迁就。要科学合理制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全程安全监控,坚决及时纠正各种违规现象,有章必循,违章必纠。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要在2004年3月底前将安全大检查的情况,书面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全办公室。总社将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到有关省、市、区进行抽查。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安全生产经营责任落实到个人”的原则抓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已发生的生产经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必须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安全生产经营的漏洞和隐患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把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统筹紧密结合起来,创新安全工作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政策措施,各地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总结开展安全统筹的经验,用好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安全工作的政策,把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统筹有机结合起来,“以安促统,以统保安”,采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和抓好安全工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经营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中华合作时报》、《中国供销合作经济》等舆论工具,宣传好国家安全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大力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常识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培训。
总社安全办公室电话:(010)64610077—9801;传真:(010)64610077—9802


稿件来源:总社经济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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