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厅科字[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有关部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日专门发出了《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04〕28号)。现转发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是实践为"三农"服务宗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的重要方面,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衔接,认真落实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制(修)定好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积极配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选准、选好并论证好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纳入当地、当年的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工作。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总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协会等方面的经验,配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做好调研工作,协助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做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工作。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总社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举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也将组织各种培训,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加。
五、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将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情况等,及时书面报送总社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社科教工业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 稿件来源:总社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