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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06-25 08:54:35 作者:

为加强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并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实现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中心,资本经营为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体制,依据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我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必须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共同所有
(一)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社有资产属供销合作社共同所有。其范围应包括供销合作社资本、社员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 认定的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命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指出: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社员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有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规定,全国供销合作总杜和省、市(地)级联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同时也明确了各级联社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职能与权利。根据我省财政厅、供销合作社《关于将我省县(市)级供销社机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晋财建〔2002〕422号)精神,目前我省部分县级社所需经费也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或补贴、补助等,其目的是使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在解决“三农”问题及实现农村小康社会中的基层服务作用、职能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供销合作社财产共同所有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所以,不论是从国家的政策与制度规定,还是从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沿革以及社有资产的形成与构成来论证,都充分说明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入社社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充分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以确保广大入社社员的投资增值。社有资产是共同所有,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实力保障,特别是在当前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和改制的攻坚阶段,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共同所有性质,对于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完整和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出资者的地位与职能
(四)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指出:“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就必须完善出资人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社有资产经营的主体是各级社理事会,理事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出资者地位,切实把社有资产管起来,发挥出资人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作用。要全面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能,包括投资职能、产权、股权的管理职能,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监督职能以及投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加强以产权为所有制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同时要认真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 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三、必须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认真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7号)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强行无偿拆除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坚决抵制随意平调或无偿征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晋政发〔1995〕94号、晋发〔1996〕17号、晋政办函〔1996〕102号、晋政发〔1999〕57号等有关规定,按“拆一建一”和“先建后拆”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或还建。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企业在资产、资本运作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收益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政策性和经济业务,都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在改革中严格执行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为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属本级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理事会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社有资产也可向企业经营者转让,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九)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十)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合作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重组及转让,其方案需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未经理事会批准的方案不得予以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和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和资本金核定,都要由理事会委托和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的评估核实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评估资料信息,不得弄虚做假,故意少报、瞒报、隐匿资产,更不能违法低估或漏估资产,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同时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所有权关系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
五、必须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机制
(十一)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所属企业根据出资额度可分为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理事会应积极组织和实施对本级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考核制度,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选。
(十二)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总结本省和借鉴外省市供销合作社进行改造的思路和经验,可从四条途径进行探索:依托优良资产和优势企业重组,使之成为集团公司,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授权,统一对直属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利用企业改制后的净资产组建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事会授权,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实施统一管理;将企业改制后剩余的资产统一收归理事会,企业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社有资产;设置社有资产专职部门,统一管理社有企业的人、财、物,负责企业重大决策。
六、必须建立适应新模式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三)根据现阶段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要求,加强在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新的经营业态等情况下的资产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建立供销合作社与社员、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新型关系,明确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主体和职权范围,理顺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界定出资人权益和法人财产权,建立以所有者治理结构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管控实现方式。
(十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在对本级社社有资产产权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必须做好产权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健全产权登记手续,建立产权变更审批程序,加强资产增减变动、毁损报废处理的核算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建立并登记产权资产管理台账,及时地纪录和反映所有产权资产增减的品种、数量、结构和价值等全面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与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必须加强对资产购置、出让及基本建设的管理
(十五)土地、房产等是社有资产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对于社属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使其由静态资产变为动态资产,由死资产变为活资金,由低效运转变为高效运转,对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等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认真督促本级企业依法申领土地、房产的权属证件,无论是行政划拨土地或出让、转让的土地,都要依照法律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程序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并对上述证件实行统一保存管理。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联办、改制等各种原因需改变注册名称,其权属证件名称也必须相应变更。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级企业需购置资产的管理,在讲求资产营运效益的前提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及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向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书面报告购置的原由、用途、资金来源等,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购置。购置资产应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同时应及时办理产权证明等有关合法手续。
(十六)企业为盘活资产需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依据,签订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企业出售、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理事会审批。同时要及时收回资金,并进行财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于企业的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凡建设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计划,在本级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同时要进行账务记载,严格管理好资产。
八、必须严格审理和监督社有资产方面的联合开发
(十七)社属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潜力,利用土地、房屋、设备、资金以及无形资产等进行联合开发,不论规模大小,采取何种合作形式,必须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并对合作方的资信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作意向书、联建协议或合同(审定稿)等材料,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进行,坚决杜绝人情开发或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联合开发。企业调整、变更、补充联建协议或合同等也需经本级理事会审批。
(十八)资产的联合开发,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保证企业资产开发应得的利益回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资产开发取得的资金收入,应按规定核算管理,资金的收支情况应按季或年度上报理事会。因资产开发拆除原有资产或还建 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社属企业及二级公司一般不得以土地、房产等向银行抵押贷款,防止安排职工生产生活的有效资产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如确有较好、短期的经营用款项目,需以土地、房产等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应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防范投资与金融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社有资产对外投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九、必须规范社属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
  (十九)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是供销合作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产处置含资产变现、折抵、折股、出租、提留、上缴、抵债和账务处理等。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处置企业整体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股权、资产出租、折抵和折股等,均应报本级理事会批准。
(二十)企业进行改制与处置资产前,必须首先进行资产评估与核实,并上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核实的净资产数额,按规定项自扣除必要的改制费用后,核定企业的净资产和资本数额。企业改制中吸收的投资,不论法人资本还是个人资本,应确保其真实到位,不得搞虚假投资或抽逃资本。企业资本的变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全资及控股企业设立的下属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本级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合作社资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社的集体财产。
(二十一)供销合作社社属全资企业解散或破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并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支出。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采取收回或有偿转让、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基层社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应移交当地上级社管理,可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地改善为农服务的设施条件。
十、必须确保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收益权
  (二十二)社有资产的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二十三)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地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社有资产的收益由供销 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社有资产转作投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二十四)在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健全社有资产管理档案。社属企业应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妥善保管资产原始资料。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所有资料要专人专卷进行管理,遇有企业合并、分立等组织机构变动时要办好移交手续,依法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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